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 当死。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,罚有 轻重。下吏 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 曰:“臣居官为 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 杀人,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。 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 罪,寡人亦 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 听微决疑 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 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